7.2 如果采集的固体废物份样数与表 3 中的份样数不符,按照表 3 中与实际份样数最接近的较小份样数进行结果的判断。
7.3 根据本标准第 4.2.4 条采样,采样份样数小于表 1 规定最小份样数时,检测结果超过 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 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 1,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
7.4 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判断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
7.5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危险废物类别,并按代7码“900-000-××”(××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
6 样品检测
6.1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必要时可向与该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工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业专家咨询。经综合分析固体废物产生过程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生环节和主要危害成分,确定不存在的危险特性,不进行检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使用 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 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6.2 检测过程中,可首先选择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特性进行检测。任何一项检测结果按本标准第 7章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时,可不再检测其他危险特性(需要通过进一步检测判断危险废物类别的除外)。
6.3 固体废物利用过程或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应首先根据被利用或处置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判定。
5 制样、样品的保存和预处理
采集的固体废物样品应按照 HJ/T 20 中的要求进行制样和样品的保存,并按照 GB 5085.1、GB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 中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样品的预处理。
4 样品采集
4.1 采样对象的确定
4.1.1 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进行分类采样,禁止将不同产生源的固体废物混合。
4.1.2 生产原辅料、工艺路线、产品均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线,可以采集单条生产线产生的固体废物代表该类固体废物。
4.2.2 堆存状态的固体废物,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4.2.3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生产设施自试生产以来的实际最大生产负荷时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满足第 4.1.2 条规定的固体废物,以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大的单条生产线最大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产生量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a) 连续产生固体废物时,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连续产生时段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产生时段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b) 间歇产生固体废物时,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小于或等于一个月,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最大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 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4.2.4 以下情形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可以不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确定采样份样数:
a) 鉴别样品为本标准第 4.1.3 条 a)例所规定的物质,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2 个。固体废物为 4.1.7 条所规定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时,内容物的采样参照本条执行。
b) 固体废物为废水处理污泥,如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的来源、类别、排放量、污染物含量稳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 5 个。
c) 固体废物来源于连续生产工艺,且设施长期运行稳定、原辅材料类别和来源固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 5 个。
d) 贮存于贮存池、不可移动大型容器、槽罐车内的液态废物,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敞口贮存池和不可移动大型容器内液态废物采样份样数不少于 5 个;封闭式贮存池、不可移动大型容器和槽罐车,如不具备在卸除废物过程中采样,采样份样数不少于 2 个。
e) 贮存于可移动的小型容器(容积≤1000L)中的固体废物,当容器数量少于根据表 1 所确定的最小份样数时,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每个容器采集 1 个固体废物样品。
f) 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要求,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每类固体废物的采样份样数不少于 5 个。
g) 水体环境、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产生的,需要按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水体沉积物及污染土壤等环境介质,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鉴别过程已经根据污染特征进行分类,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每类固体废物的采样份样数不少于 5 个。
4.3 份样量的确定
4.3.1 固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 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b) 依据固态废物的原始颗粒最大粒径,不小于表 2 中规定的质量。
4.3.2 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4.4 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4.4.1 连续产生。样品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产生时段)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 8 小时(或一个生产班次)内完成。每采集一次,作为 1 个份样。
4.4.2 间歇产生。根据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进行采样: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仅需要选择一个产生时段采集所需的份样数;如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大于或者等于所需的份样数,遵循等时间间隔原则在固体废物产生时段采样,每次采集 1 个份样;如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小于所需的份样数,将所需的份样数均匀分配到各产生时段采样。
4.5 采样方法
4.5.1 固体废物采样工具、采样程序、采样记录和盛样容器参照 HJ/T 20 的要求进行,固体废物采样安全措施参照 GB/T 3723。
4.5.2 在采样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成分的损失、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4.5.3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固体废物排(卸)料口按照下列方法采集:
a) 由卸料口排出的固体废物
采样过程应预先清洁卸料口,并适当排出固体废物后再采集样品。采样时,采用合适的容器接住卸料口,根据需要采集的总份样数或该次需要采集的份样数,等时间间隔接取所需份样量的固体废物。每接取一次固体废物,作为 1 个份样。
b) 板框压滤机
将压滤机各板框顺序编号,用 HJ/T 20 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与该次需要采集的份样数相同数目的板框作为采样单元采取样品。采样时,在压滤脱水后取下板框,刮下固体废物。每个板框内采取的固体废物,作为 1 个份样。
4.5.4 堆存状态固体废物采样
a) 散状堆积固态、半固态废物
对于堆积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0.5m 的散状堆积固态、半固态废物,将固体废物堆平铺为厚度为10~15cm 的矩形,划分为 5N 个(N 为根据第 4.2 条确定的所需采样的总份样数,下同)面积相等的网格,顺序编号;用 HJ/T 20 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 N 个网格作为采样单元,在网格中心位置处用采样铲或锹垂直采取全层厚度的固体废物。每个网格采取的固体废物,作为 1 个份样。
对于堆积高度大于 0.5m 的散状堆积固态、半固态废物,应分层采取样品;采样层数应不小于 2层,按照固态、半固态废物堆积高度等间隔布置;每层采取的份样数应相等。分层采样可以用采样钻或者机械钻探的方式进行。
b) 敞口贮存池或不可移动大型容器中的固体废物将容器(包括建筑于地上、地下、半地下的)划分为 5N 个面积相等的网格,顺序编号。液态废物,用 HJ/T 20 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 N 个网格作为采样单元采取样品。对于无明显分层的液态废物,采用玻璃采样管或者重瓶采样器进行采样。将玻璃采样管或者重瓶采样器从网格的中
心位置处垂直缓慢插入液面至容器底;待采样管/采样器内装满液态废物后,缓缓提出,将样品注入采样容器。对于有明显分层的液态废物,采用玻璃采样管或者重瓶采样器进行分层采样。每采取一次,作为 1 个份样。固态、半固态废物,固体废物厚度小于 2m 时,用 HJ/T 20 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 N 个网格作为采样单元采取样品。采样时,在网格的中心位置处用土壤采样器或长铲式采样器垂直插入固体废物底部,旋转 90º后抽出。每采取一次固体废物,作为 1 个份样。固体废物厚度大于或等于 2m 时,用HJ/T 20 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N 1)(四舍五入取整数)个网格作为采样单元采取样品。采样时,应分为上部(深度为 0.3m 处)、中部(1/2 深度处)、下部(5/6 深度处)三层分别采取样品。每采取一次,作为 1 个份样。
c) 小型可移动袋、桶或其他容器中的固体废物将各容器顺序编号,用 HJ/T 20 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 N 个容器作为采样单元采取样品。根据固体废物性状,分别使用长铲式采样器、套筒式采样器或者探针进行采样。每个采样单元采取 1 个份样。当容器最大边长或高度大于 0.5m 时,应分层采取样品,采样层数应不小于 2 层,各层样品混合作为 1 个份样。如样品为液态废物,将容器内液态废物混匀(含易挥发组分的液态废物除外)后打开容器,将玻璃采样管或者重瓶采样器从容器口中心位置处垂直缓缓插入液面至容器底;待采样管/采样器内装满液体后,缓缓提出,将样品注入采样容器。
d) 封闭式贮存池、不可移动大型容器或槽罐车中的固体废物贮存于封闭式贮存池、不可移动大型容器或槽罐车中的固体废物应尽可能在卸除固体废物过程中按第 4.5.3 a)方法采取样品。如不能在卸除固体废物过程中采样,按 4.5.4 b)方法从贮存池、容器上部开口采集样品。如存在卸料口,则同时在卸料口按 4.5.3 a)方法采集不少于 1 个份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份样 the sample
指用采样器一次操作,从一批固体废物的一个点或一个部位按规定质量所采取的固体废物。
3.2 份样量 weight of a sample
指构成一个份样的固体废物的质量。
3.3 份样数 number of samples
指从一批固体废物中所采集的份样个数。
3.4 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 solid waste referring to an environmental incident
指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Copyright © 2023.广州市健明迪检测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2046874号技术文章 检测服务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