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项目 | 特殊用途化妆品 | ||||
染发类③ | 烫发类 | 脱毛类③ | 祛斑类 | 防晒类 | |
菌落总数 | ○ | ○ |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 ○ | ○ | |||
耐热大肠菌群 | ○ | ○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 | |||
铜绿假单胞菌 | ○ | ○ | |||
注: ①物理脱毛类产品、非氧化型染发类产品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②○表示需检验项目。 |
检测项目 | 特殊用途化妆品 | |||||
染发类 | 烫发类 | 脱毛类 | 祛斑类 | 防晒类 | ||
汞 | ○ | ○ | ○ | ○ | ○ | |
铅 | ○ | ○ | ○ | ○ | ○ | |
砷 | ○ | ○ | ○ | ○ | ○ | |
镉 | ○ | ○ | ○ | ○ | ○ | |
巯基乙酸 | ○ | ○ | ||||
防晒剂⑤ | ○ | |||||
染发剂 | ○ | |||||
pH值⑥ | ○ | ○ | ○ | |||
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⑧ | ||||||
注: ①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的非防晒类产品,需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 ②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 ③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的产品,需检测游离甲醛项目; ④终产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取样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例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企业在提交完整检测样品的同时,可配合提供包装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
试验项目 | 染发类⑦ | 烫发类 | 除臭类 | 祛斑类 | 防晒类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② | ○ | ○ |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③ | ○ | ○ | ○ | ||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 | ○ | ○ | ○ | ○ |
皮肤光毒性试验④ | ○ | ○ | |||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⑤ | ○⑥ | ||||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⑥ | ||||
注: ①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②易触及眼睛的祛斑类、防晒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③淋洗类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④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也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⑤可选用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⑥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不进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⑦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毒理学试验。 |
检测项目 | 特殊用途化妆品 | ||
脱毛类 | 祛斑类 | 防晒类 | |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① | ○ | ○ | |
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②③ | ○ | ||
注: ①祛斑类和防晒类化妆品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②驻留类产品理化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③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④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人体安全性检验。 |
产品类别 | 检测项目 |
防晒化妆品 | 防晒指数(SPF值)测定① |
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测定② | |
防水性能测定③ | |
其他功效宣称化妆品⑥ |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求 |
注: ①宣称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SPF值。 ②标注PFA值或PA+~PA++++的产品,需要检测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 ③防晒产品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根据其所宣称抗水程度或时间按规定的方法检测防水性能。 ④非防晒类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剂含量之和≥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需要检测SPF值。 ⑤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人体功效评价检验。 ⑥宣称祛斑美白、防脱发以及宣称新功效的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求,进行相应的功效性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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